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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约车平台因风险提示缺位担责
记者 胡纯洁 通讯员 吴琼  2026-09-10 09:00

  作为吸纳灵活就业的重要载体,网约车行业近年来吸纳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从业,由平台工作人员代办购车、保险、营运资质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十分普遍,但代办环节的风险提示缺位,极易引发服务纠纷。近日,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服务合同纠纷案,明确平台与司机的权责划分,判令平台对司机因保险拒赔产生的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该案后续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最终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  2022年底来普陀务工的沈某计划从事网约车营运,结识某网约车平台片区车队长王某。王某向其介绍行业规则后,主动提供代购二手车、代办行驶证、投保车险的全流程代办服务。沈某出资10万元购入一辆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二手车辆,车辆归属某教育科技公司名下。后续王某直接向沈某推送车险缴费二维码,全程仅为该车辆投保了普通非营运车险,未按营运车辆标准投保对应险种。所有手续办结后,沈某成功在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,并取得网约车营运资质。

  2023年下半年,沈某驾驶该车在营运接单途中与骑行电动车的杨某发生碰撞,造成杨某受伤、两车受损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。杨某就事故损失提起诉讼后,法院审理查明,案涉车辆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,却始终投保非营运商业保险,按照保险合同约定,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,判决由沈某自行承担8万元事故赔偿款。

  沈某全额赔付后,认为损失源于平台代办疏漏,遂起诉网约车平台索赔8万元。沈某表示,购车、投保、注册、资质办理均由平台方代办,平台熟悉营运车辆保险规则,却未告知营运车辆应当投保营运车险,平台入驻也缺少营运车险强制核验环节,存在重大过错。平台方辩称,王某并非平台正式员工,代办行为属于个人行为,平台没有代办保险资质;核对保单、匹配对应险种是车主自身义务,损失应当由沈某自行承担。

 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以平台名义开展代办服务,购车渠道、缴费渠道均与平台相关,平台工作人员还协助办理运输证,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。平台未尽风险告知、合规提醒义务,存在过错;沈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,未仔细核查投保险种,自身同样负有责任。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法院判决平台赔偿沈某2.8万元。

  平台不服提起上诉,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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