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我区发布《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》(下称《通告》),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了详尽规范。
根据《通告》,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规定为1月28日(除夕)至2月12日(正月十五)期间,除禁止燃放区域外,其余地点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。其中,普陀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:以江湾滨海公园、炮台岗、南中山、武尖山、观潮路、朝音街、东部海岸线、滨港路、滨海大道为界及鲁家峙岛相关区域。本岛西起江湾滨海公园—天吴隧道—新塘村—东塘线,北起观潮路—海洲北路—海印北路—潮音街,东至海洲路沿海岸线,南至滨港路、滨海大道;鲁家峙岛西起西部沿海岸线,北起海岸线—鲁家峙5号河东岸—鲁滨路—鲁家峙海底隧道南口西侧—红山路沿海岸线,东至东部海岸线,南至南部海岸线。涉及东港街道、沈家门街道,以及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
《通告》对禁止燃放品种进行了规定,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、B级烟花爆竹产品;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、不合规、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。在法律职责规定方面,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未经许可经营、违反许可证规定存放、未在核准地点经营销售等违法行为,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;违反规定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处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处罚;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110或12345举报非法运输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。